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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12 浏览:8311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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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28号)的规定,现将《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东阳市科技局    
2014年11月 18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府办、市政协经济

                 科技工委、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乡(街道),申屠福华副书记、李宝春副市长

 

   东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是企业专利工作的样板,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专利工作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把专利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四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和条件,配备有专利工作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专利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三)近三年获得有效的各类专利8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五)遵守知识产权制度,近三年没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市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

(三)企业专利管理制度;

(四)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受让或许可实施的专利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一)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年11-12月份申报;

(二)市科技局专利管理执法科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局专利管理执法科根据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下文,授予“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和奖牌。

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28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可享受专利维护费的补助。市专利示范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金华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和中国专利奖。

第八条  对市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对已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到期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东阳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不再享受专利维护费资助等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