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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4-03-18 浏览:8871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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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1.市财政每年安排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
    2.市科技经费支出占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4.5%以上。
    二、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金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市本级科技型企业(包括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合格企业等),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5.加强科技企业孵化中心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对入孵企业视项目和投资情况给予10—30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孵化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大力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6.对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和省科技厅金华市会商项目的,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补助,给予参与单位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须为高校院所,本市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限补助1家)。
    7.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创新基金,省重大科技专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以奖代补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补助。
    8.对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助。
    9.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评审)且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补助;达到国际先进、国际领先水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该项补助当年税收标准达不到的,可在次年兑现;次年仍达不到税收标准的,则不予补助。同一企业项目不超过2项。
    10.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评审分重点支持和一般支持两档。验收通过后,按重点项目工业类、农业类和由企业承担的社发类、其他社发类,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一般项目工业类、农业类和由企业承担的社发类、其他社发类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经推荐列入金华市级计划项目的,再提高20%补助。(其他社发类补助同一单位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1.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补助。
    12.新认定(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13.新认定(组建)的省级、金华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14.新认定(组建)的市本级研发中心,按技术合作(引进)支付的转让费和研发设备总额(10万元以上)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鼓励产学研协同合作
    15.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本市内共建的创新载体(研发中心)给予3万元补助。
    16.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的科技项目被推荐为金华市级(含)以上各类科技合作洽谈会现场签约的,给予2万元补助。
    1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或进行网上竞价(拍买)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按实际支付技术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8.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新设立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以后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六、奖励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
    19.获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一、第二完成单位都是本市单位的,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下同)。
    20.获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本市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1.获金华市科技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2.获市本级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各奖励15万元;获市本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科技成果,由市委、市政府授牌表彰。
    23.每年评选东阳市科技标兵10人,各奖励5000元(与拔尖人才津贴不重复享受)。
    24.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奖励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补充意见》(市委〔2013〕43号)执行。
    七、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
    25.新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200元、600元补助(此前已享受免费申请的专利,按原政策执行)。
    26.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后,每件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同一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8.对获得市本级专利实施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的,每个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当年税收必须保持增长)。
    29.对专利示范企业按实际专利维护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0.对关系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专利诉讼案件,在浙江省外的专利诉讼中胜诉的,按诉讼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其他
    3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2.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33.同一工业企业财政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上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留市部分为限(农业类、社会发展类项目以及第5、25、26条涉及的企业和项目除外)。
    34.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35.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36.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共东阳市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东阳市市委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